關系糾紛的審理難點在哪?鄰里之間的矛盾糾紛該怎樣處理?
2023-05-10 16:36:06 來源:稅法網
一、鄰里糾紛能報警嗎
鄰里糾紛如果出現打架、嚴重影響其他人生活等的情形時,屬于違反治安管理法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報警處理。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相鄰關系糾紛的審理難點
(一)法律規范的原則性、滯后性與審判實踐的可操作性之間的沖突
《民法典》雖對相鄰關系進行了細化,為法律的適用提供了依據。但審判實踐中如何在相鄰關系糾紛的當事人之間尋求衡平,如何把握不動產權利人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予“限制”和“擴張”的度,成為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個難點。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致使法官在裁判時缺乏相應的參照標準,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結果也往往難以使當事人心服口報。此外,當當事人以地役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或物業管理合同等民事法律關系提起相鄰關系的訴請時,是適用侵權、違約的法律規定,還是適用相鄰關系的法律規定?特別是當某種行為構成侵權或違約,但屬于相鄰方“容忍義務”之范圍時,應如何適用法律?
(二)行政法律規范與民事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
從行政法律關系角度講,建設方進行建設施工經過行政主管機關的規劃許可,其所實施的行為具備合法手續,屬于依法成立的范疇;而從民事法律關系角度看,建設方的建設施工行為,確實在不同程度上給相鄰方造成了采光妨害、不可量物侵害、財產損害等,有的妨礙(如采光妨害)如果不對建筑物進行改造或拆除,就不會消除,相鄰方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有其合理性和法律依據;但從社會價值和法律效果的角度看,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物所帶來的后果不僅是巨大的經濟代價和眾多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損失,而且與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相矛盾。在這種情況下,特別在是當事人未經行政訴訟而提起民事訴訟時,法官應如何適用法律?
(三)訴訟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難以有機統一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與效率”的世紀主題,但在審理相鄰關系糾紛案件時,二者往往難以做到有機統一。如有些案件當事人爭議標的損害程度輕微,而鑒定費用則需花費幾千元甚至更多,且有的鑒定結論只能證明損害原因或者損害結果,卻不能證明該原因與被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所出的鑒定結論沒有多大意義,不僅延長了案件的審理周期,同時還增加了訴訟成本;而有些鑒定還需要向鑒定機構提供相關的材料,進行現場勘察,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給法院順利審結案件帶來了障礙。
三、鄰里之間的矛盾糾紛該怎樣處理
鄰里糾紛先找街道辦事處、村社干部解決;
鄰里糾紛都是些雞毛蒜皮的小事,街道辦事處、村社干部很容易搞清楚原因對錯,人緣又熟悉,一般都能解決好;
如果街道辦事處、村社干部沒能調解好,可以找當地派出所解決,還是解決不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先街道辦事處、村社干部,再當地派出所,最后找法院,是解決鄰里糾紛的”三步曲“。
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轄區內行使相應的政府管理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