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起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起訴離婚協議存在欺詐怎么處理?|天天簡訊
2023-06-14 14:08:02 來源:民企網
感情不和起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
一方出軌的證據或一方施暴的證據或一方有賭博或吸毒習慣的證據等其它證明感情不和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據變更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起訴離婚協議存在欺詐怎么處理
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當事人之間協議離婚,應當是夫妻雙方完全自愿。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如果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與之達成離婚協議,經婚姻機關查實 后,應當不予登記。
并且在離婚協議中已經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出適當處理。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如果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撫養以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未作適當處理,婚姻登記機關不能為其 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據變更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