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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就是因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嗎?

2023-04-24 08:32:22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破產時有擔保的債權如何弄

擔保債權就是因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規定如下: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四)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二、擔保債權有以下幾種實現形式

(一)保證

保證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在確定雙方的債權債務時,可以把第三人約定為保證人,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后為債務人進行債務的承擔。債權人向債務人討要債務時,債務人無力還款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償還義務。

(二)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通過把抵押物抵押給債權人,當債務到期而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債務人的抵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是折價變現。抵押物處理之后獲得財產用于償還債權,還有剩余部分的,可向債務人返還。

(三)質押

質押與抵押的行為有共同的地方,質押大多是動產,例如古董、手機。質押之后質押物是交由債權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占有適用,而抵押則是仍交由債務人使用。不僅僅只能質押動產,就連股份和支票等權利也可以質押。

(四)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把留置物扣留在債權人處,在一定的期限內,債務人可以拿現金或者是財產進行置換留置物,沒有置換的,留置物可交由債權人保管。例如洗車點在洗車后留置汽車,手機修理店留置手機等。

(五)定金

定金也是作為擔保債權的一種形式,通常是發生在合同中。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可以約定定金。合同順利履行時,可以當作部分價款。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時,需要雙倍返還。

三、破產重整時債務怎么辦

(一)對于債務人破產,保證人連帶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都算作到期,債權人可參加破產分配,也可不參加破產分配。債權人參加破產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可向保證人追償;債權人未參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債權向保證人追償。不過在債權未到期的情況下,保證人的責任應受債務期限利益的保護,即保證人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在債務提前到期的情況下,其保證債務也提前到期。

(二)對于債務人破產,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均應申報破產債權,如果債務未到期,其應先通過破產程序清償債權,清償不足的,可向保證人追償;如果債務到期,則其債權如同連帶保證債權,可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17條規定的“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這個規定只能適用到期債務,因為在此情況下,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已經確定,不論是債權人參與清償,還是保證人參與清償,對于保證人的負擔是一樣的,而如果債務未到期,雖然債務人的債務視為到期,但不能因此認定保證人的債務也到期,所以,債權人只能先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三)對于連帶責任的保證人破產,如果債權到期,債權人可向保證人,也可向債權人主張權利,該保證債權與其他普通債務的債權無不同的性質。如果債權未到期,則爭論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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