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樓下的商鋪不能開餐飲嗎?開飯店需要什么手續?
2023-04-24 16:34:30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物權法規定底商可以開飯店嗎
住宅樓下的商鋪不能開餐飲。
1、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81條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2、餐廳一旦開業,油煙和噪音勢必對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響。
3、2010年,國家環保部發布的《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經油煙凈化后的排放口,與周邊敏感目標距離不應小于20米。新建產生油煙的飲食業單位邊界與環境敏感目標邊界水平間距不宜小于9米。此為行業規范,開設餐飲服務項目應遵照此規范。
擴展資料:
若將購買帶底商的住宅,一定要看清楚開發商對住宅底商的可經營業態進行限制相關規定。
例如餐飲業、KTV等有油煙、噪音污染的業態以及影響社區居民隱私、生活空間的業態。
如發生底商經營中的擾民行為,作為相鄰人的小區居民是否可以依相鄰關系請求底商經營者停止侵害。
如果樓下商鋪影響到生活,適時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商鋪多賣給小業主,所以物業基本無法管制,所以要聯合居民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環保、城管等部門。
二、開飯店需要什么手續
第一步:需要辦理的工商手續。新成立的餐飲店應到所在地主管的工商局辦理開業登記,工商局在申請后30天內作出登記或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辦理開業登記的餐飲店,首先應申請店名預先核準,經核準后,《企業名稱預先審核通知書》到登記主管的工商局領取企業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位:餐飲店的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場所面積,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先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當地工商所登記名稱,記住這只是登記一個名稱,還沒到申領工商營業執照的時候。因為在領取工商執照之前,必須先到轄區內的環保部門和衛生監督所申領排污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
工商批準登記后,向企業法人發放法人營業執照,向費法人企業或獨立核算的企業分支機構發放營業執照。
在領取營業執照以前,不得以餐飲店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餐飲店成立日期。辦理開業登記應按照規定交納登記費,開業登記費位注冊資金總額的0.1%.
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申領。找到轄區內的監督部門申請受理。由申請人填寫《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兩份,并提供準確、真實、合法、有效的資料。如受理部門對申請人填寫的《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內容與所提供的資料經責任監督員核對無誤后進行登記。承辦監督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衛生標準、衛生要求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3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符合申請資格且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查。現場審查結束后,符合規定的,承辦監督員開具《收費通知單》受費,在《餐飲服務許可證發放登記表》上登記,經主管領導審批后,由申請人前往藥監局辦理領取《餐飲服務許可證》有關手續。
工商營業執照:拿到以上這兩個證后,就可以憑這兩個證及相應的房屋租賃證明、身份證,去工商所申請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了。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申請從事飲食業、食品加工和銷售業的,應出具食品衛生監督機關核發的證明;請幫手、帶學徒的,應當報送與幫手、學徒分別簽訂的合同書。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還應出具保險憑證。
第二步:辦理衛生許可。在工商局領取開業登記注冊證書后,首先要到餐飲店所在地主管衛生防疫站申請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防疫站派出工作人員到餐飲店進行考察。
第三步:辦理環保審批。環保審批由所在地主管環保局辦理,主要審批項目為:噪音,排污。餐飲店經營者要提供餐飲店位置平面圖,并標注周圍環境情況和臨近建筑物的使用性質,由主管環保局派出人員實地查驗。
檢驗合格后,由主管環保局在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上“有關部門意見”欄,簽署“同意開業”,并加蓋公章。
第四步:其他相關手續
(1)行業管理登記:到所在地飲食行業管理辦公室辦理。包括餐飲店定級等。
(2)物價審核:到所在地的物價局辦理。包括價簽,菜單,菜品等的毛利率綜合毛利率等。
(3)辦理酒類經營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
(4)市容管理審批:門面裝修特別是燈,招牌,廣告等戶外設施。臨時建筑或設施。還要經規劃局批準。
(5)刻章:憑營業執照和工商局介紹信到當地公安局指定的印章社刻合同專用章。刻完后到工商局預留印簽,另刻餐飲店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名章
(6)稅務登記:領取營業執照30天內,向稅務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7)銀行開戶:以便辦理轉帳,結算等業務。帶營業執照原件,身份證及財務印簽,經批準在帳戶預存100.一般規定只能開設一個帳號,但也可在不同銀行辦理多帳戶,一般規定以第一家開立的帳戶為“基本帳戶”,一般只有“基本帳戶”才可以獲得貸款。
三、餐館就餐財物丟失店主是否擔責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時候,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說,經營者在為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時,有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任何經營者都必須無條件地對顧客隨身攜帶的物品承擔保管義務。
通常情況下,法律或者相關規定沒有明確規定飯店將為顧客保管財物,而且顧客在用餐時工作人員也并沒有為顧客保管財物的義務。事實上,顧客隨身攜帶的財物在自己視力所及的范圍之內,保管自己的財物是人之常情,這一點對于飯店來說也是一種慣常做法。
因此,飯店既沒有違反法定義務,也沒有違法約定義務。同時該飯店在店內墻壁多處標示“請顧客注意隨身攜帶的財物,如有遺失,本店概不負責”,很明顯該飯店已經盡到提醒義務,不存在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