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的概念指的是什么?哪些情況下可以延期審理?
2023-05-06 11:30:50 來源:法評網
一、延期審理的概念?
延期審理的概念: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后,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于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找法網提醒您,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三、延期審理繼續羈押嗎
延期審理會繼續羈押。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法定特殊情形的案件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可知,檢方因補充偵查申請延期審理也只能以兩次為限。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案件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那么將不再受前述審理期限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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