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三年可以自動離婚嗎? 三年自動離婚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2023-05-05 15:43:24 來源:蘇北網
分居三年可以自動離婚嗎?
婚姻關系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但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準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三年自動離婚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三年自動離婚需要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個人證件照片。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協商好后,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經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雙方即可領取離婚證。不同的離婚方式需要準備不同的材料,離婚訴訟,需要準備離婚起訴書、身份證、結婚證等。
自動離婚需要的條件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
4、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
5、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
6、一方重婚;
7、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
8、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