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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哪些條件?同居期間共同財產一方有權藏起來嗎?-世界球精選

2023-07-04 11:36:08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一方有權藏起來嗎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共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有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以下一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

(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2)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占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一般共有關系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愿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擅自處分);(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愿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7)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8)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9)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10)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一般應按共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二、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

8.人民法院審理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10.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相關案例1.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王麗訴張偉同居析產案

本案要旨: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雖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雙方對財產的取得均有貢獻,該財產應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夏某訴蔣某某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

本案要旨: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雖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雙方對財產的取得均有貢獻,對該財產應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另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并結合財產的實際情況予以合理分配。

3.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沈某訴肖某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

本案要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能夠證明為一方當事人所有的除外。

4.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畢某訴李某同居關系糾紛案

本案要旨:解除同居關系時,對于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一方對共有財產的貢獻較大的,分割比例可以相對較大。

專家觀點1.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新修正的婚姻法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認真研究,多次修改,規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在婚姻被確認無效或婚姻關系被依法撤銷時,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如果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對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要依據當事人的約定,分割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如果當事人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又達不成協議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予以分割。即對無效婚姻的無過錯一方當事人可以多分財產。但是,對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即多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給無過錯方,不得侵害重婚一方第一個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例如,有配偶者甲又與乙登記結婚,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甲乙在無效婚姻期間所得財產時,不能將本應是甲第一個合法婚姻的夫妻財產分給乙。

2.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應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經營、共同付出勞務等產生的收益、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則應該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如果一方有證明其財產是個人的,則不能分割。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處理,即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而對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3.同居期間共有財產的共有形式

雖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的目的是要規范同居糾紛財產的認定與處理,但是其所規定的“一般共有原則”恰恰使這一問題變得更為復雜。我國《物權法》中規定的共有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共同共有,一種是按份共有,但是該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一般共有的原則究竟采何種形式并沒有明確。從而導致在司法實踐中這一部分的判決非常混亂。

筆者的意見是法律雖然沒有直接提及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采何種共有形式,但是通過其他法律條款規定,還是可以對認定同居期間財產性質起到參考的作用的。例如最高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從該條款中可以窺探出立法者對同居關系中的財產糾紛處理的法律邏輯。《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只將宣告無效和被撤銷的婚姻的一種同居情形的財產處理認定為共同共有,而沒有將所有同居情形囊括進來。并且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雖然自始無效,但是在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之前曾經存在過合法的婚姻關系,因此對于這樣的財產處理應更傾向于《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而對于其他情況的同居財產糾紛,則應視雙方同居時間的長短、是否生育子女等情況并結合照顧婦女、兒童、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進行判斷。

當然這只是筆者的個人觀點,實踐中尚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裁判標準。個案處理情況還要視證據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定。

4.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應按照一般共有財產的規定分割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這一規定比較模糊且不是很全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對此明確指出:“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唯須注意的是,被宣告無效的婚姻不得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無效婚姻在被依法宣告無效后,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推定為雙方的共有財產,主張歸個人所有的,應承擔證明責任,如有證據證明為其個人所有的,認定為個人財產。對于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按民法通則有關一般共有財產的規定合理分割,并應當照顧無過錯方。這里所謂的“無過錯方”是指本人不具有婚姻無效的情形,且善意相信登記成立婚姻有效的一方。這體現了對善意當事人財產利益的保護。

三、

同居財產分割協議

男方【甲方】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

女方【乙方】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

甲,乙方與自XXXX年X月X日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現因感情不合,無法共同生活,故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同居關系,并就財產,存款,債務,撫養權,探視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與乙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解除同居關系。

二、同居關系期間兩方共同財產,銀行所有存款,銀行賬號 全部歸乙方個人所有。

三、同居關系期間兩房共同債務,解除同居關系后,所有債務歸乙方個人承擔。

四、兒生于XXXX年X月X日,解除同居關系后歸甲方撫養,乙方不需負擔兒子撫養費(托兒費,醫療費等)所有任何費用,乙方可隨時探望甲方撫養的孩子,甲方不得借故阻撓。

五、本協議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擾亂對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否則應賠償對方人民幣五萬元整。

六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等法律效力,在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

七、上述協議是由雙方慎重考慮,反復協商一致達成,沒有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的情況,內容真實無誤,雙方保證執行并對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一方違約,則需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十萬元人民幣。

甲方: 乙方:

日期:

標簽: 雙方共同財產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一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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