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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之債和按份之債區分意義在哪?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簡述有哪些?

2023-05-10 08:07:12 來源:律速網

一、連帶之債和按份之債區分意義

區分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的主要意義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債中,任一債權人接受了其應受份額義務的履行或任一債務人履行了其應負擔份額的義務后,與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均不再發生任何權利義務關系。在連帶之債中,連帶債權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債務的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人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于消滅,但在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內部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二、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簡述

(一)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當事人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或者分擔義務的債。

按份之債包括按份債權和按份債務。《民法典》第 一編總則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二人以上的債權人按照確定份額分享權利的,即為按份債權;債務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確定份額分擔義務的,則為按份債務。

(二)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當事人一方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各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都負有向對方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全部債權債務關系因債務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滅的債。因此,連帶之債的多數人一方相互問有連帶關系。若債權人一方為多數且有連帶關系,則為連帶債權;若債務人一方為多數且有連帶關系,則為連帶債務。

我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這里規定的即是連帶之債。

(三)區分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的意義

區分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的意義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按份之債的效力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各債權人的債權或各債務人的債務各自獨立,對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于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原則上不發生影響。

各債權人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額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膛行,無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各債務人只就自己分組的義務份額向債權人履行,對于其他債務人負擔的義務份額不負履行責任。菜一債權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超過自己分享的權利份額的,除可認定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以外,構成不當得利,其他債權人的權利并不消滅;某一債務人履行義務超過自己分擔的份額的,除可認定為第三人履行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債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列,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并不消滅。因某一債權人或債務人所為而發生的事項,例如,不履行債務、免除債務、抵銷、提存等,對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發生影響。

(二)各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債權債務是基于同一原因 ( 例如同一合同 ) 產生的,相互之間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關聯。如在訴訟中,各按份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在因合同產生的按份之債中,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須由一方當事人全體向另一方當事人全體為之。多數人一方的某一當事人不得單獨向另一方主張解除合同。

三、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有怎樣的關系

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當事人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或者分擔義務的債。按份之債包括按份債權和按份債務。《民法典》第一編總則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二人以上的債權人按照確定份額分享權利的,即為按份債權;債務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確定份額分擔義務的,則為按份債務。

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有怎樣的關系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當事人一方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各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都負有向對方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全部債權債務關系因債務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滅的債。因此,連帶之債的多數人一方相互問有連帶關系。若債權人一方為多數且有連帶關系,則為連帶債權;若債務人一方為多數且有連帶關系,則為連帶債務。 我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這里規定的即是連帶之債。

綜上所述

(一)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都屬于按份之債;而按份之債只能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發生。

(二)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連帶之債,每一個債務人對債務均附有全部清償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的權利。

(三)按份之債的標的為可分,連帶之債的標的為一個整體,不可分。

(四)就某一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對于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差產生影響;而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義務。

標簽: 連帶之債和按份之債區分意義 按份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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