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前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自愿離職的還能給補償金嗎?_世界播報
2023-06-21 12:55:55 來源:找法網
勞動者提前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自愿離職的還能給補償金嗎?
勞動者自己辭職不能領到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等違法情形的,或者是勞動者無過錯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要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
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是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包括三種情況: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