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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有價格差異能投訴嗎?降價幅度的影響因素是什么?

2023-05-29 09:45:12 來源:劇情啦

一、

超市有價格差異能投訴么

超市標簽價格與實際收費價格不一致,屬于價格欺詐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對此,作為消費者可要求超市按照標價收費,退回多收費用。若超市拒絕處理的,可撥打“12315”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投訴,另外,消費者也可以去當地物價局進行舉報,要求對其根據價格法對其進行查處。

另外,根據相關法律,對于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消費者可以對實際受到的損失,要求雙倍的賠償;并對出現的侵權行為要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合理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有問題需要溝通解決,要是對于其中內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進一步了解,建議您及時尋求華律網在線律師的的幫助。

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二、

降價幅度的影響因素

事實上,降價幅度的大小,又受以下幾個因素的影響。

(一)商品的時尚性、季節性等。高度不經久性的商品,尤其是時尚性商品,在流行期末要進行大幅度降價,以清理存貨。在美國,流行性或季節性的商品通常要在最初的標價上降價25%~50%,常用品在最初價的基礎上降低10%~15%,才能使顧客感興趣。

(二)商品的原始售價。原始的售價高,降低的幅度小,不能夠使顧客產生興趣;如原價是100元,降價5元,人們不會感興趣;如果原價20元,降價5元,就會刺激購買,有利于零售商清理存貨。降價的幅度應該在原價的基礎上最少降低15%的幅度。

(三)銷售時間。商品銷售季節、銷售時間不同,降價的幅度也就會有所不同。早降價的商品降價幅度小,并且有時問繼續降低價格;遲降價的商品降價幅度大,這樣才會刺激銷售。

三、

低價傾銷與降價促銷的區別是什么

(一)降價促銷是價格機制調節市場經濟運行的合法手段

降價促銷應為經營者出于生存和發展的目的,以不低于自身個別成本的價格向社會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行為,是價格機制調節市場經濟運行的合法手段。盡管價格戰必然會造成一些企業的盈利暫時減少,甚至會使少數企業倒閉、破產,政府的所得稅收入也會相應減少,但這種降價促銷會擴大市場交易規模,增加政府的銷售稅和營業稅收;從長遠眼光看,價格戰又有利于實現優勝劣汰,有利于提高企業素質和競爭意識,有利于進行國際競爭(海爾公司的實踐已證明這一點);這也符合《價格法》關于“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的立法精神。特別應當指出的是,我國市場正處于需求低迷、消費乏力、生產過剩的情況下,合理合法的降價促銷不失為一種刺激消費,擴大市場需求,拉動經濟增長的良策。

(二)低價傾銷是危害社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我國《價格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所謂低價傾銷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或者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之外,出于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的目的,而采取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可見,構成低價傾銷有兩個基本條件,即主觀上是以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低價傾銷的實質乃是經濟實力相對雄厚的經營者,為了獨占市場,排擠競爭對手,故意在短時期內將其某種商品或服務以低于其個別成本的價格傾銷,以達到其擠垮特定地區、特定商品的經營者,待競爭對手被迫退出市場或者無法與其抗衡后,再提高銷售價格,獲得壟斷利潤,以彌補低價傾銷時所致損失。其危害后果是擾亂了市場上正常的價格秩序和生產經營秩序,損害了國家利益,影響了國家稅收,流失了國有資產;降價的損失也必將轉嫁由消費者承擔。因此,低價傾銷行為被《價格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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