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熱訊:出軌一方逼迫離婚另一方要如何維權呢?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指的是哪些情況呢?
2023-06-25 13:31:38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怎么辦
首先要弄清什么情況算是“生活困難”,法律規定:“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也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是用住房來幫助,可以將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是產權提供給對方。
二、出軌一方逼迫離婚怎么辦
在離婚后一年內,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無過錯方可請求離婚過錯損害方賠償。婚姻當事人因為自己的過錯而導致離婚的,應向無過錯方承擔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對于提起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作了區別規定:作為離婚訴訟原告的無過錯方應當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所以在離婚后一年內,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無過錯方,可向法院請求原配偶賠償因離婚過錯而造成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實質上是一種侵權之債的請求權,而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故這里的“一年”時效為特殊訴訟時效。根據特殊訴訟時效仍然適用民法通則中有關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有關法律規定,這里的“一年”時效可以中止、中斷與延長。
相關離婚賠償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