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免責事由具體有哪些?環境污染責任的特征是什么?
2023-06-02 09:25:55 來源:法制網
一、
環境污染責任免責事由具體有哪些
環境污染責任免責事由具體有:
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過錯和第三者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只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且加害人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時,才可以免責。
二、
環境污染責任的特征
1.以無過錯原則為歸責原則
環境污染責任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即污染者只要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無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2.實行因果關系的推定
只要因環境污染發生糾紛,就推定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污染者負有證明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3.污染者與第三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即便環境污染是因第三人的過錯所致,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除侵權責任,而應與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4.需要注意的責任區分
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無論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在其內部的責任份額劃分上,都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各自責任的大小。
三、
環境污染責任的認定
找法網提醒您,環境污染責任的認定為:
1.須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環境污染行為
(1)作為和不作為;
(2)包括生活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污染。
2.須有客觀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須有因果關系。
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質,而公眾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者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污行為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