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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履行金起算時間如何確定?遲延履行金的計算基數是如何確定的?

2023-04-24 08:49:27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遲延履行金的計算基數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起算時間上的確定,其二是計算標準上的確定。

1、起算時間上的確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金自執行名義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2、計算標準上的確定。在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標準上,根據遲延履行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分為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和其他義務的遲延履行兩類:

(1)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的確定標準。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雙倍計付。由于金錢給付的數額標準具有確定性,所以其計算起來相對簡單。

(2)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確定標準問題。遲延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已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決定。無論申請執行人有無損失被執行人均應當承擔遲延履行金。

二、遲延履行金的執行申請

1.遲延履行金的執行以當事人申請為必要。遲延履行金具有兩方面的功能與性質:

一是懲罰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行為;

二是補償執行申請人的資金時間效益損失。它在更大程度上屬于法律賦予執行申請人的可得利益和實體權利。根據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處分權原則和不告不理原則,當事人如果未就遲延履行金提出執行申請,法院不得主動依職權對其進行執行。

不過,在此情形下,法院有責任或義務對執行申請人進行釋明。相關民事裁判中告知的是“當事人具有獲得遲延履行金的權利”,執行程序中告知的是“當事人獲得該項權利的方式”,兩者在內容上并不重復。法院既然決定履行相關告知義務,就應當告知到位,這也是“落實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的應有之義。為保證釋明告知方式的統一規范和簡便易行,同時也為了防止執行人員出于故意或過失而不予告知,建議將相關釋明告知內容列明于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中,并用醒目字體標注。具體表述為“執行申請人有權對被執行人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申請執行,如不在執行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2.遲延履行金的執行經當事人概括申請即可。概括申請與具體申請相對應。概括申請是指,執行申請人在執行請求中僅列明要求法院執行遲延履行金,至于具體數額可不加明確;具體申請是指,執行申請人在執行請求中除表明要求執行遲延履行金的意愿外,還要列明遲延履行金的具體數額。由于執行申請人無法掌握和預測執行案件的確切進度,要求其在申請執行之際明確遲延履行金的具體數額既勉為其難,且也不是十分必要。因為執行申請人不列明具體數額并不會對執行工作產生實質性影響,完全可以由執行人員根據其所掌握的執行進度隨時加以確定。

三、遲延履行金起算時間的確定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和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這一規定遲延履行金是“自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算起,而不能以其他任何時間為起點。由于對此規定的比較籠統,而在審判實踐中我們會遇到很多種情況

1、一審判決的起算時間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和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即不是自制作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日期的次日算起,也不是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生效之日算起,更不是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生效之日的次日算起。這三種計算方法都沒有以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屆滿之日為起點,因而都是不當的。應該是法律文書規定被執行應當自判決生效后什么時間內履行義務的時間為起算時間。例如判決規定: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原告本金5005.00元,那該案的遲延履行起算時間就應該是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在加上30天。

2、上訴案件的起算時間

關于上訴案件遲延履行期間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有一種觀點認為二審判決才是最終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應以二審判決指定的時間為準。這樣會出現一個問題,對二審維持原判的,二審沒有指定履行的期間,如何確定遲延履行金的起點。筆者認為根據上訴案件不同的判決結果,應該采取不同的計算方法。對維持原判的,遲延履行期間應以原判決書指定的期間為準。對于依法改判的,遲延履行期間以二審判決書指定的期間為準。

3、發回重審案件的起算時間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由于某種原因,案件進入再審程序,這樣執行案件必須中止執行。待再審判決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對于發回重審的案件,也存在著兩種情況。如果重審后維持原判,遲延履行期間應以原判決書指定的時間為主。如果重審后依法改判,應以改判后的判決書指定期間為準。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防止被執行人以上訴為由逃避遲延履行的責任,從而更加合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4、中止案件的起算時間

執行中止僅存在于執行程序過程中,執行程序開始前和終止后均無執行中止可言。執行中止僅是執行程序暫時停止。一般是基于法定原因,即致使執行中止的特殊情況一般由法律明確規定。對于中止案件的遲延履行金的計算也分幾種情況。

一種是和解執行案件,在達成和解執行協議后,未到期前,不應計算遲延履行金。一種是由于申請執行人自己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執行的,不應計算遲延履行金。例如,法院凍結財產后,由于申請人不能墊付相關費用,被執行人也無能力支付造成執行中止的,在中止期間也不應該計遲延履行金。

5、分期給付案件的起算時間

被執行人分期履行時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根據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有的被執行人一次性履行確有困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可分期付款。在這種情況下,遲延履行利息可分段計算,分段計算應該是分期給付到期未履行的時間為起算時間。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金和利息應分開計算,不能重復計算利息,在本金未履行完畢時,分期所付出的款項應算作本金而不應算作利息,否則會出現重復計算的情況。對計算后一段利息時,對已經履行的本金應予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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