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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侵權案可將律師費作為賠償范圍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律師費由債務人負擔嗎?

2023-04-24 11:27:27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敗訴方是否承擔律師費

這一領域是與每個人息息相關的,這一領域的案件量相當驚人,司法實踐對此做出了全面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這一“合理費用”,在訴訟過程中,法院通常認定包括律師費。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0年作出了“關于印發 《關于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滬高法民【2000】44號)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我們認為,所謂損失,是指因違約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為給受害人帶來的財產利益的喪失。律師費在性質上屬于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以作為損失,但不能超過加害人或違約方應當預見到的范圍。”

二、侵犯知識產權案件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這三方面均有相關規定予以保護律師費。

1、著作權侵權案可將律師費作為賠償范圍

《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2、商標權侵權案可將律師費作為賠償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3、專利權侵權案中可要求賠償調查、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這一“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提起訴訟的律師費。

三、不正當競爭侵權案中可索賠合理的調查費用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在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損失額、利潤額這些均需要有專業知識的人方能調查清,往往都需要律師去完成。因此,這里說的“調查費用”,主要包括律師盡職調查的律師費。

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律師費由債務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本文認為,合同是現代社會之基礎,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占社會糾紛總量的絕大部分。而上述規定,目前實在是合同法中的“孤本”!行使合同撤銷權的案件方能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則更多情形的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豈能例外?本文認為,在合同法領域,類似規定會進一步適用到更廣泛的情形,在合同法領域應一以貫之該原則。

五、擔保權糾紛案可由敗訴方支付律師費

《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在此,“實現債權的費用”主要是指律師費。

保證是對合同主債權的擔保,當前法律在保證責任范圍內規定了律師費,然而,在上一條中探討的,實現合同主債權進行訴訟維權過程中,卻未規定需要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這實為當前的法律規定缺憾。

六、勞動爭議案件的小額律師費保護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雖然此規定僅保護了5000元律師費,但這五千元,對于廣大的勞動者群體卻至關重要。大家一定都聽說過農民工討薪的艱辛。

七、法律援助案中可要求對方承擔辦案必要開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

八、仲裁規則賦予仲裁委員會有權裁決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都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貿仲規則》(2005年版)則取消了此10%的限額規定,第46條規定:“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

九、惡意訴訟、虛假訴訟、濫用訴訟權利案可事后索賠律師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第22條:“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這一條限于事后索賠、事后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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