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特點有哪些?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是什么?
2023-04-26 14:39:47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校園損害賠償如何認定責任
1、由于教育管理機構本身的過錯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教育管理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間造成的人身損害,教育管理機構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教育管理機構的過錯程度較低,所造成的損害主要由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教育管理機構責任與監護人責任之間不是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3、第三人沒有清償能力或清償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機構有過錯的,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此種情況下,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和教育管理結構的補充賠償責任之間不是連帶責任,至于教育管理機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權人追償,法律未有明文規定,但參照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償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償為宜。
二、校園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特點
1、特定時間
在時間方面,應當以教育機構的工作時間之內為基礎,并包括其合理延伸。該類案件主要發生在教育機構組織進行的教育教學環節中,但在校期間的非教育教學時間,比如課間休息時間,放學后學生在校期間所受到的人身損害,也應屬于校園人身損害。
2、特定空間
在空間方面,該類案件主要發生在校園范圍之內,但不僅限于校園內,同樣應當包括其合理延伸。比如學生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教育教學活動中受到的人身損害,仍應認定為校園人身損害。
3、特定原告
校園人身損害案件中,學生是受害人。如果學生沒有死亡,則其本人是賠償權利人,原告應當是人身權受到侵害的學生;在學生是未成年人時,其家長只能作為法定代理人。
4、特定被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存在第三人侵權的,該第三人應當是被告之一。沒有第三人侵權的,則一般只以學校為被告。無論有沒有第三人侵權,學校一般都會成為該類案件的被告。這也是該類案件與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區別之一。
三、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
1、學校自身的行為有違法性;
2、有在校未成年學生事故傷害事實存在;
3、學校的違法行為與未成年學生人身傷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學校主觀上有過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