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聞】公司宣布破產重整股票轉移至三板市場交易嗎?公司破產重整有哪些法律規定?
2023-06-14 08:13:44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公司重整股票怎么辦
公司宣布破產重整的話,股票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公司破產清算,那么,只有等到公司拍賣掉所有的資產,還清所有負債之后,仍有多的資產才可以供所有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
(二)股票轉移至三板市場交易。如果公司在未來連續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請到主板交易。
《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二、公司重整是重組嗎?
重整是指破產重整,是現代破產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名“重組”、“司法康復”,或者“重生”。
(一)重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重要內容。
是指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即對該企業進行重新整頓、調整。即不對無償付能力債務人的財產進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組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的制度
(二)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2006年8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等事項作出若干規定。
例如,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三、公司破產重整一般涉及哪些法律呢?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后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并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后,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并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十一)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十二)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十三)《重整計劃草案》獲批準后,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十四)《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