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法律責任的特點都有哪些?
2023-06-02 09:31:02 來源:法制網
一、
環境污染侵權免責事由是怎樣的
環境污染侵權免責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過錯和第三者的行為。找法網提醒,根據法律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只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且加害人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時,才可以免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二、
環境污染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沒有發生跨地區的環境污染的侵權案,由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發生跨地區的環境污染的侵權案,由他們的共同上一級法院指定管轄。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相關環境保護單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三、
環境污染侵權法律責任的特點
環境污染侵權特點有:
1.環境污染責任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責任;
2.環境侵權責任保護的是環境,即包括生活環境也包括自然環境,保護范圍更為廣闊,具有更廣泛的意義;
3.污染行為人是污染者的作為或不作為;
4.環境污染責任保護的被侵權人范圍廣泛,很多情況下,環境污染責任的權利主體甚至是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