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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犯罪是什么?哪些情形屬于虛假的納稅申報?-今日最新

2023-07-04 14:21:26 來源:法評網

涉稅犯罪是什么?

涉稅犯罪,在我國其發案呈逐年上升趨勢。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資料統計顯示,每年因涉稅犯罪就給國家造成國稅流失近1000 億元。隨著國民經濟高速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出現了多種經濟成份并存的局面。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及個體企業紛紛走上經濟舞臺。多種經濟成分搞活了生產和流通,促進了經濟發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培植和刺激了個人私欲和本位主義,隨著國家稅收制度的改革,針對新稅制的犯罪活動隨之滋生。除了傳統的偷稅抗稅以外,又出現了不少新的犯罪形式。如國家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后,騙取出口退稅犯罪不斷出現;國家建立以增值稅為主體的新稅制后,圍繞增值稅發票的系列犯罪蜂擁而至。

涉稅犯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納稅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四)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五)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占應繳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二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用于記帳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記帳憑證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三)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收后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未經處理”,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實施偷稅行為,但每次偷稅數額均未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情形。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同一偷稅犯罪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又被移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處罰金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

第三條 偷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后一次偷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

偷稅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偷稅罪。各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第四條 兩年內因偷稅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偷稅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實施抗稅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聚眾抗稅的首要分子;

(二)抗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稅的;

(四)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第六條 實施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共同實施抗稅行為的,以抗稅罪的共犯依法處罰。

標簽: 涉稅犯罪 涉稅犯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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