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險是否屬于勞動仲裁范圍?勞動仲裁和仲裁的區別是什么?
2023-04-18 15:31:58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勞動保險是否屬于勞動仲裁
勞動保險是否屬于勞動仲裁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1.因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相關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爭議。如追索工傷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報銷醫療費用或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2.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該類案件既不屬于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也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3.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但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足而引起爭議的,也不屬于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
勞動者對第二、三類社保爭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社保稽查部門舉報,通過行政手段處理。
二、勞動仲裁和仲裁的區別
勞動仲裁和仲裁的區別:
1.在機構設置上:仲裁委員會沒有按照行政區劃分級設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在縣、市、市轄區按行政區劃分別設立的專門機構;
2.從案件范圍來看:仲裁涉及絕大多數民事和經濟領域,而勞動爭議仲裁僅限于勞動爭議。
3.在管轄權上:仲裁采用協議管轄,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訴訟、仲裁或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采用區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4.就裁決的效力而言:仲裁采用一個終局裁決的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是終局性的,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勞動仲裁范圍
勞動仲裁的范圍包括:
1.對勞動關系的爭議;
2.對勞動合同的履行,終止等發生的爭議;
3.解除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的權益沒有得到保障引起的爭議;
5.工資報酬引起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