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的基本內涵是什么?怎樣的加班算是違法的?
2023-04-14 16:32:14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十二小時班違法嗎
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天,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你這屬于嚴重違法勞動法規定,每天4小時每月就是112-124小時了,這是屬于嚴重違反勞動法規定,這樣你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與公司打通知,并且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協商不了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或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投訴,投訴后公司不按勞動部門規定執行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投訴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因公司經營需要的可以向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方可延長工作時間,注意,是工會和勞動者,而不是工會或勞動者,延長時間每天不得超過一個小時,因特殊原因的,需要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天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者有權力拒絕加班,企業未經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要求勞動者一定要加班的,則屬于強制加班行為,企業強制要求加班的,是嚴重違反勞動法規定,公司不得強制加班,如果公司要求強制加班,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提起投訴,并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提前通知企業者,并可以要求企業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有什么糾紛的話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
二、什么是加班的基本內涵
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雙休日以及國家法定假期期間延長工作時間,稱為“加班”。
三、關于加班的法律責任
《勞動法》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相關單位,俗稱“鐵飯碗”,也存在著普遍的無償式加班,且單位領導通常不顧惜職工的合法權利,也不能主動的給予相應調休權利補償。
我國的企業單位,俗稱“打工族”,普遍存在“無理由、無保障”式的無償加班,或強迫加班,迫使員工不得不放棄自己應得的權利,去從事不受法律保護的“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