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呢?約定解除一般是單方解除嗎?
2023-03-31 15:42:36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什么是合同協商解除
所謂協商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因協商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而非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解除,故又稱之為事后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是將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協商一致,也就是在雙方之間又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內容主要是把原來的合同放棄,使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學理上又稱之為反對合同廠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不僅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同時也享有協商解除合同的權利。不過,協商解除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解除協議無效,當事人仍要按原合同履行義務。
二、合同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的區別
所謂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一定的條件,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一方在出現某種情況后享有解除權,并通過解除權的行使消滅合同關系。
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都是通過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使有效存在的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制度,但二者亦有明顯的區別。其區別表現在:
1、協商解除是事后約定的解除,它是當事人根據已經發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況而決定解除合同;而約定解除是事前約定的解除,它僅在合同中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及一方享有的解除權。
2、協商解除是當事人協商確定合同的解除,它一定能導致合同的解除;約定解除不一定導致真正解除合同,因為解除合同的條件不一定成就,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成就,合同就不能解除。
3、協商解除并非一定要存在一方違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愿意,都可以解除合同;約定解除往往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享有解除權。
4、協商解除是雙方解除,這種解除是雙方協商的結果;約定解除一般是單方解除,因為行使解除權的常常是一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