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如何理解?結果加重犯與想象競合犯如何區分?
2023-06-01 07:59:46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
想象競合犯是擇一重罪處罰嗎
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即于犯罪行為所觸犯之各罪中,從一重罪處罰,這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為采用這種處罰原則符合想象競合犯本身既區別于一罪,又區別于數罪的獨特本質這個內在之“理”。
首先,想象競合犯中行為人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卻侵犯了數個客體,因而其社會危害性顯然大于單純一罪。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其所承擔的刑罰也應當較單純一罪為重。在從一重罪的原則之下,犯罪所應承擔的刑罰較單純一罪為重,體現在無論犯罪人主觀意圖指向何結果,均必須承受基于該罪過所實施行為而導致較嚴重后果的懲罰,其最終處罰之罪可能與其主觀意圖不同,可見其重。
其次,同理,想象競合犯中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其危害性較實施數行為觸犯數罪名的實質數罪為輕,故其所受刑罰應較實質數罪為輕。而在從一重罪的原則之下,無論犯罪人的行為觸犯幾個罪名,最終對其只按一罪處罰,可見其輕。
因此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能夠達到對想象競合犯的犯罪行為的合理評價,刑罰輕重控制適度,于理論及實踐均有不菲的價值,應當予以肯定并堅持下去。那么實踐中究竟如何操作,以實踐這一原則呢?這里提出一些原則性的做法。
第一,何謂“重罪”?在確定重罪之前,應對各罪按其情節分別評價,歸入各罪中該行為應處的量刑檔次,在此基礎之上對各罪的法定刑進行比較。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順序確定重刑。對于量刑幅度,應根據實際情況以上限高者或下限高者計。
第二,對于輕罪的附加刑如何處理。有學者借鑒國外立法經驗提出應該并罰,對于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對犯罪行為的評價應做到不重復、不遺漏,因而在重罪并未規定附加刑的情況之下,應當按照輕罪的附加刑和重罪并罰,因為行為人畢竟實施了當處附加刑的行為。但是,如果重罪亦規定了同種附加刑,則應從重罪規定,按重罪之刑處罰。
二、
想象競合和牽連犯的關系
(一)想象競合犯
基于一個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
(二)牽連犯
1、概念: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如為招搖撞騙罪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采用破壞的方法盜竊)或結果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假冒注冊商標同時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2、處罰
原則上擇一重罪處罰,但刑法分則或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想象競合犯:實施了一個行為侵犯了數個客體,觸犯了數個罪名,
牽連犯:以實施某種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
其次,想象競合犯是指行為人基于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
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而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從兩種犯罪形態的定義中可看出,想象競合犯實際上只有一個危害行為,而牽連犯則有數個行為,如方法行為、結果行為。
最后,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采用“從一重處斷”,不實行數罪并罰。
牽連犯的處斷原則是:凡刑法分則條款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明確規定了相應處斷原則的,無論其所規定的是何種處斷原則,均應嚴格依照刑法分則條款的規定,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適用相應的原則予以處斷。除此之外,對于其他牽連犯,即刑法分則沒有明確規定處斷原則的牽連犯,應當適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定罪處刑,也不實行數罪并罰
三、
結果加重犯與想象競合犯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結果加重犯是一行為犯一罪,想象競合犯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數罪名是各自獨立的,沒有依附關系。
(二)結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對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傷害致死、強奸致死等;想象競合則與之相反,其一行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對象,如開一搶,打死甲,打傷乙。
(三)結果加重犯是犯一罪發生加重結果,其加重結果與基本犯罪的構成結果之間往往具有重合性。想象競合犯除了行為要件以外,其它方面大多數有數罪特征,其中當然包括數個結果,這數個結果間較少具有重合性。
(四)結果加重犯本身有獨立的法定刑,只要在其法定刑幅度內處罰即可,刑罰運用上較為簡單;想象競合犯則須比較各罪的法定刑的輕重,按照其中一個重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刑罰適用上較為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