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管轄指什么?什么是管轄恒定?
2023-04-28 16:15:02 來源:深圳信息港
民事訴訟管轄指什么?
民事訴訟管轄又稱“民事審判管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于管轄權而產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恒定”,法院對于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無權審理。各國法律規定管轄不盡一致,一般按三種不同的標準劃分:以法律規定和法院裁定為標準,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又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又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2)以強制規定和任意規定為標淮,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3)以訴訟關系為標準,分為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管轄一經確定,法院取得對案件的審判權,當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訴或應訴。
什么是管轄恒定?
管轄恒定,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管轄恒定反映了訴訟經濟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轄變動造成的司法資源的浪費,又可以減少當事人訟累,使訴訟盡快了結。
管轄恒定包括級別管轄恒定和地域管轄恒定,前者主要指級別管轄按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額確定后,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額增加或減少而變動。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關于執行級別管轄規定幾個問題的批復》中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額,致使訴訟標的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予以變動,但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體現了管轄恒定的要求。后者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后,不因為訴訟過程中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改變,如管轄依被告住所地確定后,被告住所發生了變更,受訴法院的管轄權不因此而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