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子女的管教義務法律是如何規定的?父母對子女的保護義務了解嗎?
2023-04-06 14:11:02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父母對子女的管教義務有哪些
所謂管教,是指父母按照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的要求,采用正確、適當的方法,對子女加以必要的管理、約束,使他們在思想上、品德上得以健康成長。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條至第20條對父母的管教義務做了一系列具體的規定,主要包括: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曠課、夜不歸宿;攜帶管制刀具;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法律賦予父母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
二、父母對子女的保護義務有哪些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育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護既是父母的權利,又是父母的責任和義務。保護是指父母應防范和排除來自自然界或他人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財產權益的非法侵害,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與合法權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父母本身不得危害子女的人身安全,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益。婚姻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其中溺嬰不僅僅是指父母用水溺殺自己的嬰孩,父母殺死自己的嬰兒的行為都屬于溺嬰。而棄嬰是指父母對自己的嬰兒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行為。溺嬰和棄嬰都是侵犯嬰兒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的違法行為,行為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按照刑法的規定,溺嬰構成殺人罪,棄嬰可能構成遺棄罪,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可能構成虐待罪。
2、父母有義務防止和排除來自外界的侵害,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時,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有義務保護子女,使其免受傷害,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并有權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訴訟,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當未成年子女被人拐騙、脫離家庭或監護人時,父母有權要求歸還子女,并要求司法機關追究拐騙者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