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中事實勞動關系如何確認?工傷與勞務損害賠償區別有哪些?
2023-04-14 14:22:51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
工傷認定中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權應由工傷認定機構行使。理由是:《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已明確規定,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包括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工傷認定部門可以對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作出判斷;先通過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再進行工傷認定的程序,加重了勞動者的訴累;若按這一程序開展工作,極易把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的確認程序變成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序,但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但是工傷認定中事實勞動關系仍應由勞動仲裁部門確認。對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都有規定。如工傷爭議的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也由工傷認定機構確認,則超出了工傷認定機構的職責范圍。
在對待這個工傷保險的問題的時候,我們應該注意以上這幾個方面的問題。其中這個非法用工的問題也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一個企業跟勞動者簽訂的合同是非法的,自然也不會為他繳納這個工傷保險,從這個方面來說的話,是侵犯了這個勞動者的利益。
二、工傷與勞務損害賠償區別
(一)責任主體不同。工傷賠償的主體是限定性的。我國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務損害賠償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也可以個體經濟組織。
(二)主體之間關系不同。工傷保險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必須有勞動關系,非勞動關系,不構成工傷。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不受勞動關系限制。
(三)責任性質不同。工傷保險本質是勞動合同關系,主要是勞動保險法上的義務,而一般雇傭勞務賠償是侵權責任(無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為例外),是民法上的義務。
(四)歸責原則不同。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而勞務損害賠償實行過錯責任。如是一般侵權,還必須具有損害四要件。
(五)性質認定不同。工傷須經過勞動部門認定,雇傭損害賠償無須經過確認。工傷的認定有效和有資格的是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有權確定勞動者傷害是否是工傷,其它部門的認定均為無效。
(六)舉證責任不同。工傷賠償除非用人單位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為,方可免除責任。而勞務損害賠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對賠償的一切事實,權利人均要舉證證明。
(七)賠償時效不同。工傷賠償的時效為60日,勞務賠償依據《民法典》(2021.1.1生效)普通訴訟時效三年的規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可在三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的保護,也可直接向雇主和有關單位主張解決,在主張權利時時效中斷。
(八)處理程序不同。工傷調解不成,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才能訴訟(仲裁前置),工傷賠償在認定工傷后,除企業調委會調解時效中斷外,申請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逾期不裁決的視為放棄權利。在裁決后15日內不起訴的,視為認可仲裁裁決。在仲裁裁決后,不服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而勞務損害賠償可直接通過訴訟解決。
(九)賠償范圍和標準不同。工傷賠償,旨在保障勞動者的最低生活,其賠償的范圍僅限于人身傷害,并且給付金額受到法定標準的限制。對不同等級的工傷,確定了一個統一的標準。參照標準對工傷者進行賠償。且不是一次性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在于填補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所受損害和利益,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來賠償,一般情況下,賠償是一次性的。最明顯的就是可以主張精神撫慰金。
(十)適用法律不同。工傷賠償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而勞務損害賠償則適用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它直接適用民法侵權行為法的相關條款和規定責任、原則來處理
三、工傷認定程序時間期限是多久?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