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不予執行被駁回可以上訴嗎?可以裁定不予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2023-04-14 09:48:30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規定是什么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規定是在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之下是可以裁定不予執行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和二百七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后,該仲裁裁決即告無效,當事人可以根據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提出時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應當在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應當在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六項規定情形且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關事實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本條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前,被執行人已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且已被受理的,自人民法院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
三、仲裁裁決不予執行被駁回可以上訴嗎
仲裁裁決不予執行被駁回不可以上訴,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請后,當事人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后,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申請,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