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侵權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期間是多少年?產品質量的法則是什么?
2023-04-25 09:21:46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產品質量訴訟時效是多久
《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1、本條是關于產品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和請求權期間的規定。
2、產品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缺陷產品造成損害之日起計算。超過2年訴訟時效期間,受害人便喪失了勝訴權。
3、產品侵權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期間為10年,自該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給第一個用戶或者消費者之日起計算,滿10年喪失請求賠償權。
4、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是指產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過10年,請求權期間適用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
產品質量的檢驗本就是一項比較復雜的程序,產品質量出現問題,法律對于他的界定有時候是比較復雜的,我們有時候是很難去證明這個責任。
二、產品質量問題如何舉證
(1)產品原物、遺留物或照片;
(2)產品制造者、銷售者的證明(產品的票據、信用卡、保修證);
(3)有關部門質量鑒定證明;
(4)人身、財產受到侵害及損害后果的證明;
(5)運輸者、倉儲者對他人財產、人身按時完成負有責任的證明;
(6)其他證據。
三、產品質量的法則是什么
第二十三條企業產品質量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企業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整頓。經整頓仍無效者,企業主管機關應令其停產或轉產,直至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撤銷生產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在整頓期間,企業主管機關視不同情況,可扣發企業負責人和職工的獎金、工資。
第二十五條在質量監督抽查中發現生產和經銷企業有第二十四條中列舉的行為時,由質量監督機構按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對于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的,由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就地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并令生產、經銷企業在限期內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產品。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對質量檢驗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或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由于產品的質量責任,造成用戶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上述處罰,不免除產品質量責任方對用戶承擔的產品包修、包換、包退、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