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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未經登記會影響租賃合同效力嗎?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轉租合同是否有效?

2023-04-07 16:20:40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有關租賃合同要注意什么

1、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同時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訂立租賃合同的,這些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同時與不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均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據租賃合同向出租人主張合同權利。合同簽訂時間在前的承租人主張后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租賃合同之一已實際履行,其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主張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向當事人予以釋明,允許其變更訴訟請求,向出租人主張除合同實際履行之外的違約責任。

2、租賃合同未經登記,是否影響租賃合同效力?

租賃合同登記與否,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但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就合同登記與效力之間的關系有明確的規定。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雖然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該條款并沒有不辦理登記租賃合同即為無效的規定,故該條規定不能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慮到租賃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賃物出賣時享有的優先購買權以及買賣不破租賃等較強效力,如果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就具有這么強的效力,對于不知情的第三人會造成很大的損害,對交易安全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因此,從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們傾向于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經合法批準建造的房屋作為租賃標的物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未經合法批準建造的房屋,因其標的物具有違法性,該租賃合同應為無效。如被行政部門確定為違章建筑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沒有合法審批手續的等。

二、有關轉租合同要注意什么

1、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轉租合同是否有效?

在沒有其他無效原因存在的情況下,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轉租合同有效。

租賃合同屬于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而不是以產生物權變動效果為目的的合同。出租人對租賃物是否享有所有權、處分權,不是租賃合同必須考慮的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相應的租金。承租人將依照合同取得的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權轉移給次承租人享有,并不構成對租賃物的處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見,對于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合同法給出租人設定的救濟途徑是可以解除原租賃合同,而非宣告轉租合同無效。

2、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就合同效力或合同解除產生爭議的,是否需要追加出租人為合同當事人?

一種觀點認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關系,與出租人與承租人的關系是兩個法律關系,不應當在一個案件中審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追加出租人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對租賃合同是否解除作出意思表示,然后決定本案的審理。

我們認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糾紛與前一租賃合同是兩個法律關系,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追加出租人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表達意見的話,勢必造成訟累,不利于案件的審理。所以,不需要追加出租人為第三人或通知承租人。但是,承租人有證據證明出租人已通知解除租賃合同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作為一個事實予以考慮;或出租人已另案訴訟要求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等待另案的處理結果。

3、因原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是否應追加次承租人為當事人?對次承租人向承租入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裝修等添附損失的,是否要追加原出租人為案件的當事人?

因原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如果出租人未將次承租人作為被告的,考慮到判決生效后的執行問題以及保護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則上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如果次承租人人數過多,且各方的利益也不同,則不宜追加次承租人為第三人,可根據情況需要,由當事人另行訴訟。

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并賠償裝修等添附損失的,屬于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般無須追加出租人為案件的第三人。

4、因租賃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繼續使用租賃物的損失,應由誰承擔違約責任?

由于出租人并未直接與次承租人形成租賃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轉租入主張違約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擔責任。

5、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如因轉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轉租合同的,是兩個租賃合同同時解除,還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與出租人建立租賃關系?

我們認為,租賃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約給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則轉租合同將因此而處于履行不能的狀態。但原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畢竟是兩個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轉租合同的當事人,不能強迫他繼續履行轉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與次承租人就繼續履行合同達成一致,否則,次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不能支持。

6、原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次承租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裝潢損失的,是否屬反訴?是否應收訴訟費?

次承租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一般情況下屬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具有訴訟被告的地位,因此,無論其提出什么主張,都不能構成反訴。但出于解決糾紛的考慮,如果次承租人提出此類主張的,可以在其另行提起訴訟后,將該訴訟與原租賃合同解除糾紛合并審理。同時,另行訴訟屬于新的訴訟,應當收取訴訟費。

7、租賃合同解除后(轉租合同也將同時解除),次承租人因此負有退房義務。次承租人逾期返還房屋的房屋使用費如何計算?

房屋使用費參照數額一般有租賃合同的租金、轉租合同的租金、市場租金三個標準。我們認為,出租人就上述三個標準之一主張房屋使用費的,應當支持。

標簽: 有關轉租合同要注意什么 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轉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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