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是一種特種債權是如何理解的呢?賦予特種債權以優先權的優勢在哪呢?
2023-03-31 13:56:34 來源:法制法律網
什么是優先權?
優先權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慮而賦予某些特種債權或其他權利的一種特殊效力,以保障該項權利能夠較之普通債權而優先實現。優先權并非單獨存在的一類權利,而僅是對某些權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強,其性質仍未完全脫離其所強化的權利本身的性質。被法律賦予優先受償效力的特種債權雖具有物權的某些效力特點,但其與抵押權、質權等典型擔保物權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規則等方面有重大差別,不宜相提并論。鑒于優先權既不同于普通債權,也與典型擔保物權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將其定位為準擔保物權。
如何認識優先權?
優先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也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以支配標的物的價值為內容,但它與其他擔保物權相比較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優先權是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慮而規定的,它的用意是對個別的特殊種類的債權加以特別保護。就所擔保的債權而言,優先權所擔保的債權,與其他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理論上將享有優先權的債權稱為“特種債權”。
從表面上看,這種特殊性體現在優先權所擔保的債權的性質或發生原因的法定性。例如《法國民法典》第2095條規定:“優先權為按照債務的性質給與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抵押權人在內受清償的權利”。《阿爾及利亞民法典》第982條也規定:“優先權為法律考慮特定債權的性質賦予的優先受償權”。
又如《日本民法典》第306條規定:“有因下列各項原因產生的債權者,于債務人的總財產上有先取特權:1.共益費用;2.受雇人的報酬;3.殯葬費用;4.日用品的供給”。再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745條規定:“先取特權是法律鑒于債權原因而賦予”。顯然,立法者在考慮賦予哪些債權以優先權保障時,非常重視債權本身的性質或發生原因。
然而,從更深的層次上觀察我們可以發現:這些所謂的“特種債權”都與一定的價值觀念或社會政策密切聯系。換句話說,優先權的立法目的就是在于從法律上直接破除債權平等原則,使特種債權獲具有優于一般債權的地位。而特種債權與一般債權的區別之處就在于:除債權人的清償利益外,賦予特種債權以優先權還體現了公平、正義等法律與社會理念以及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立法政策。
例如,稅收優先權體現的是對公共利益、社會利益的保障;工人工資優先權、受害人賠償金優先權體現了社會公平理念;喪葬費用優先權、食品醫療供給費用優先權實現著人權至上的理想;訴訟費用、清算費用、財產保全費用優先權則發揮著保護共同利益、集體利益的作用;動產及不動產買賣優先權、旅店主優先權、承運人優先權起著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增強交易信用的社會價值。
總之,法律設立優先權制度并不是出于立法者的想象或創造,而是基于保護特種債權以及體現在這些特種債權之上的社會理念與價值的需要。它以破除債權平等原則為手段,實現著更高層次的公平、正義。優先權這一立法目的的達成,它的前提就在于優先權所擔保債權的特殊性。因此,物權法中是否應當規定優先權不決定于優先權是否是立法政策考量的結果,而決定于這種立法政策的考量有無必要。
實際上,對于優先權所擔保的特種債權,即使在不設優先權制度的國家,也是需要采用其他制度來保障的,比如法定抵押權、法定質權等。不過,從立法政策和立法技術上考慮,法律更應當規定優先權,而不應采取其他的替代制度。依物權法定原則,當事人原則上不能創設法律上沒有規定的物權。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優先權,那么就不能成立或發生優先權,對于特種債權的特殊保護只能采取其他制度,這并非是一種最佳的選擇。例如,就我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來說,不論是否承認優先權這一規定都是可以的,不過法律上如果規定優先權,承包人的該項權利就可以明確為優先權;如果不承認優先權,那么只能解釋為法定抵押權或法定質權或留置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