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應該做到什么?什么是協作履行原則?
2022-10-12 10:18:30 來源:稅法網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至少應做到以下幾點:
1、債務人不得履行自己已知有害于債權人的合同,于此種情形,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2、在以給付特定物為義務的合同中,債務人于交付物之前,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存該物;
3、在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預定條件履行時,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以便雙方協商處理合同債務;
4、在合同就有關事項未規定明確時,債務人應依公平原則并考慮事實狀況合理履行。《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09條第2款對誠實信用原則作了具體化規定,即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護等義務。在傳統民法上,這些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展起來的義務被稱為附隨義務。此類義務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的發展,于具體情形下要求當事一方有所為或有所不為,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于任何合同都可發生,而不受合同類型的限制。
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僅僅是債務人一方的事情,債務人實施給付,需要債權人積極配合受領給付,才能達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債務人比債權人更多地應受誠實信用、適當履行等原則的約束,協作履行往往是對債權人的要求。協作履行原則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協作履行原則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第一,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第二,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創造必要條件、提供方便。第三,債務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應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