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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離婚訴訟被告不出庭怎么辦?離婚案件缺席判決應當注意的問題

2022-09-01 16:57:57 來源:律圖

離婚訴訟是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因此夫妻雙方都出庭有利于法院了解事實,公正審判。但是也有被告人故意不出庭的情況發生,那么分居兩年離婚訴訟被告不出庭怎么辦呢?律圖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您了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一、分居兩年離婚訴訟被告不出庭怎么辦

當被告不出庭參加案件審理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被告故意回避,拒不配合,原告應當法院提供被告詳細住址和聯系方式,由法院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在法院依法送達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以后,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缺席判決適用的情況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并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三、離婚案件缺席判決應當注意的問題

1、依法通知被告應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系方式,并簽名或者捺印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二)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上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辨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

對惡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然后向其郵寄送達訴訟文書,其簽收與否不影響送達的法律效力。對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訴法》規定的其它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采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認真審查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材料。

由于離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外,還涉及婚姻家庭的穩定,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婚姻關系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要認真細致地進行審查。特別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證人證言,應該通知出具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并核實其證言的真實性。對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最好通過當地基層組織調查核實,對被告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審判人員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爭取讓被告到庭參加訴訟。對被告明確表示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應要求被告出具對婚姻、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的書面意見或將其意見記入筆錄,或采取就地調解或到案發地開庭等措施,解決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問題。

首先,被告不出庭時,在傳票傳喚和送達以后可以缺席判決。其次,缺席判決適用的情形有5種;最后,審理離婚案件缺席判決應當注意3個問題。

標簽: 分居兩年離婚訴訟 被告不出庭 離婚案件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適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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