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百事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應當如何把握?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界定
2023-06-09 10:47:11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建設工程優先權原則
建設工程優先權作為基于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權利,能否放棄此項權利
建設工程優先權在一般情況下不應被放棄,但在不損害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人權益或實現建設工程優先權有悖公序良俗原則的情況下,承包人放棄建設工程優先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因此,建設工程優先權原則上不得被放棄。特殊情形下,承包人可以放棄優先權,主要包括:發包人提供了切實可靠的擔保;銀行、發包人、承包人三方達成發包人以在建工程瓶押給銀行,銀行將貸款直接支付給承包人;承包人已全額支付建沒工人工資;實現建設工程優先權有悖公序良俗原則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對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工程實現優先權。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就建設工程是否仍然享有優先權
因施工人的勞動與建筑材料已經物化到建設工程中,從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保護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對于涉案工程仍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代先權是承包人所享有的—一種對拔的支配權,系為擔保承包人的建沒工程價款債權而生,故性質上屬于擔保物權。同時,建沒工程優洗權依法律直接規定而成立,以特定不動產(即建設工程)為標的物,不以對標的物的占有為要件,天預經過登記,作用在于保證建設工程款債權的實現。根揮上述特性,當發包人末按約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就可以行使建沒工程優先權,而從建設工程的變價款中優先受償。既然建設工程優先權是法律特別賦予承包人的權利,就應盡可能保護這種權利
因此,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應享有建設工程優先權。
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應當如何把握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認定為法定優先權,無須由當事人訂立擔保合同及進行物權登記,系直接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而產生,屬于建設工程承包人工程款債權的法定擔保。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界定,我國實務界及理論界主要有三種觀點,即留置權說、法定抵押權說以及法定優先權說。學界通說認同法定優先權說,即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當屬法定優先權范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具備優先權的眾多特征:一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無需當事人約定,其產生與法律效力具有法定性;二是以特定財產擔保債權實現;三是具備從屬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及優先受償性等特征。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律出于保護承包人生存權利和維持建筑行業正常發展的需要做出的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