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2023-02-14 14:18:28 來源:法律專家網
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該罪已經被取消,并變更為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產、銷售假藥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生產”:
(一)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的;
(二)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
(三)印制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銷售”。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是否屬于假藥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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