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約定管轄法院嗎?買賣合同糾紛一般怎么判呢?
2023-03-23 13:36:31 來源:法制法律網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怎么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約定管轄法院,只要約定的管轄法院與合同簽訂、履行有實際聯系的,約定都是合法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選擇管轄法院。
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被告如果是個人的,以其戶籍所在地為住所,如果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企業一般以注冊地為住所,如果實際經營地址或主要辦事機構與注冊地不一致的,以實際的經營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合同履行地是指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什么地方履行合同義務。根據這一規定起訴,要看要雙方爭議的標的是什么,履行地是在哪里,如果合同明確了合同履行地,自然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履行地法院起訴。對于未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制訂了司法解釋對“合同履行地”進行了說明。比如,買賣合同糾紛,賣方履行了供貨義務,要求買方付款的,原告所在地也可以認為是合同履行地。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怎么判
1、法律規定買賣合同糾紛需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調查結果來進行判決。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現在,尚未開庭,判決結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為是否偏袒。
2、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并不屬于偏袒一方。如果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法官主動調取證據。
3、立案八個月未開庭確實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開庭的時間,立案八個月未開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法官無關。律師就經常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審判的期限,以取得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訴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屬于反訴,也可能是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遇到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協商解決: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采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采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
2、仲裁解決: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3、訴訟解決:當發生合同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決定采取訴訟方式后,好要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訴訟時效。
(2)訴訟管轄。
(3)訴訟保全。
(4)調解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