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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舉證責任如何承擔?

2023-04-25 09:25:38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有效期限是多久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最長時效

1、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環境損害賠償的最長訴訟時效沿用民法通則二十年的規定,這是一個不可變的除斥期間。

2、這里的問題首先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將二十年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表述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而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將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三年訴訟時效表述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二者的不一致是法律上的不協調。前者著眼于主觀認識意義上的法律權利是否受到傷害,后者著眼于客觀存在意義上的財產或身體健康是否受到傷害。其次,二十年對于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求償來說,第一,本身也不夠長,已知的日本富山痛痛病病因自初次發現患者到政府確定歷時22年,熊本水俁病的病因確定經過15年,未知的環境污染引發的損害原因的查明,又有誰能保證會比這更樂觀一些呢?第二,由于本身的不夠長,因而也就不能彌補三年時效短的缺陷。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舉證責任如何承擔?

加害人須舉證損害結果: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加害人,對不存在因果關系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環境污染的事實。

標簽: 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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