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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風險怎么防范?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有哪些?

2022-11-04 10:14:46 來源:稅法網

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

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是指即債權轉讓對債務人及第三人發生的法律效果。這一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之后,應向受讓人履行債務

在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之后,該債權轉讓就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債務人應向受讓人清償債務,而不得再向讓與人清償債務。債務人依然向讓與人履行債務的,該履行行為并不產生債務清償的效果,受讓人依然有權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至于已經履行的部分,債務人可以向讓與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2.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其對讓與人的抗辯權

第一,抗辯延續的根據和抗辯產生的時間。債權人轉讓債權,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因此,債務人的利益不應因債權人轉讓權利的行為而遭受損害,受讓人所享有的權利也不應優于讓與人曾經享有的權利,而是和讓與人的權利同樣;同時,較之債務人受讓人更有能力控制由此所產生的風險。故為了保障債務人的利益,《民法典》第548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據此,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根據《民法典》第546條第1款的規定,只有在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轉讓才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在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前,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此時債務人只需向讓與人提出抗辯即可。

第二,抗辯范圍。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其對讓與人的抗辯。這些抗辯包括阻止或者排斥債權的成立、存續或者行使的所有事由所產生的一切實體抗辯以及程序抗辯,包括:訴訟時效完成的抗辯,債權不發生的抗辯,債權因清償、提存、免除、抵銷等而消滅的抗辯,基于雙務合同產生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以及程序上的抗辯等。

第三,債務人也可以自愿放棄其對受讓人的抗辯權。

債權轉讓的風險防范:

(一)針對表見讓與的風險,讓與人在未如數收到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范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后,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于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二)受讓人對債權讓與法律風險的防范

1.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盡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

2.對于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合同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于合同簽訂后×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為避免債權二重讓與的情況發生,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以下防范措施:

(1)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強制執行的情況或已

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合同項下債權讓與合同;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2)雙方共同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或公證郵寄轉讓通知給債務人。

(3)共同擬定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內容格式,載明:"債務人于×年×月×日收到債權人×××將××(內容及金額)的債權讓與受讓人×××的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聲明,在簽收本通知回執日之前,沒有收到債權人將相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通知。"據此證明本受讓人受讓的債權通知時間在先,同時也可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將已讓與的債權再行讓與第三人時將通知回執的時間倒簽。

標簽: 債權轉讓的風險防范 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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