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評估機構是由征收方直接指定嗎
2022-12-30 15:32:24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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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評估機構是由征收方直接指定嗎
不是,是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
(相關資料圖)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柯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牧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
在規定時同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入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二條:
對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納的鑒定結論,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一)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三)鑒定結論錯誤、不明確或者內容不完整。
二、房屋評估流程是什么
1、明確估價對象的基本事項,包括:
(1)弄清估價對象的實際情況,如對土地應該明確它的地籍所轄范圍及其地籍號,還有其所坐落的位置.用途.面積.形狀等;
對房屋,就需要明確其坐落的位置(門牌號碼).結構.層數.面積.使用情況等。
(2)弄清估價對象的權利狀態,如完全產權.設定有其他某項權利的不完全產權等等都必須明確。
(3)弄清估價對象價值范圍,如單純的評估土地的價值,或者單純評估房屋的價值,或評估一幢房屋中的某個部位等等,都必須明確。
(4)弄清估價目的,由于同一房地產出于不同的估價目的,其估價結果往往不同。
所以,必須明確委托估價人請求估價的目的是什么,以區分不同性質的估價。
2、擬定估價作業方案,主要是就估價所要做的各項工作作出日程進度安排,包括對估價作業內容.作業人員.時間進度.所需經費等的安排,以便于控制進度及協調合作。
3、搜集估價所需資料;
由于估價對象和所采取的估價方法的不同,房地產估價所需的資料也不同。
一般來說,所搜集的估價資料包括:
產權資料,房屋建筑資料,市場交易資料,土地資料,法律和規劃資料。
在委托房屋評估機構的時候,一般是由被征收人協商協議確定的,但是也有可能會到一些糾紛情況,到時候可以經過多數決定或者隨機選定的方法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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