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來了!工傷待遇爭議該如何處理?
2023-04-17 11:20:05 來源:民企網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普法內容
發生勞動爭議,一方可以通過預約等方式與對方協商,另一方應在五日內作出口頭或書面答復,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約定協商期限。協商一致的,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協商期限由當事人書面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達成協議的,視為協商失敗。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全文》第四十一條規定: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或者促成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召開協商會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
相關法規: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全文》第四十一條規定 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或者促成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召開協商會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書自送達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
工傷待遇爭議該如何處理
工傷是指,勞動者因工作而受傷,因此,被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有權享受,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
發生工傷后,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產生了關于工傷待遇的爭議,這時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這類糾紛可以按照勞動爭議的相關規定來處理。換句話說,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雙方都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包括了勞動者拒絕接受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待遇,或者是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傷待遇的情形。這時候雙方就可以通過普通的勞動爭議解決途徑,解決工傷待遇糾紛。按照勞動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爭議必須經過仲裁前置程序。也就是說,只有經過了勞動仲裁,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因此,如果想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的15日內,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五十二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如何處理集體勞動爭議呢
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有效期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仲裁前置。也就是需要先向仲裁委員會的申請進行仲裁,之后如果對仲裁的結果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仲裁需要在訴訟時效內提出。勞動仲裁訴訟時效的計算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的正當理由,那么可以申請仲裁時效的中止。如果是因為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而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那么不受一年的時間的限制,但是如果勞動關系已經終止了,就應該在終止之日起一年之內提出勞動仲裁的申請,否則也視為超過了仲裁申請的時效。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