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會導致收養行為無效?收養登記不被批準的情況有哪些?
2023-04-10 09:13:12 來源:法制法律網
收養需要一定的條件,而且在進行收養登記的時候,也會有嚴格限制。收養登記不被批準的幾種情形?
一、收養登記不被批準的幾種情形
1、違反民法典基本原則的收養行為無效。
違反民法典的原則,是指違反民法典規定的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的原則,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以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的原則。這些原則都是民法典的基本宗旨,如果收養行為違反這些原則,當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違反民法典規定的實質要件的收養行為無效。
收養行為成立的實質性要件,是指民法典規定的關于收養人、送養人以及被收養人的資格條件。我國民法典對于收養人、送養人以及被收養人的資格條件均作了嚴格的規定,除某些特殊的收養行為根據民法典另有的明確規定可以不受某些條件的限制外,一切收養行為均須遵守這些條件,收養行為一旦違反這些實質性條件的規定,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3、違反民法典規定的程序要件的收養行為無效。
收養行為成立的程序性要件,是指民法典規定的成立收養行為必須進行的程序要求,主要是指收養登記的有關規定。根據新修改的民法典的規定,收養行為必須經過民政部門的登記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根據民法典規定的原則和實質性的條件要求,達成了成立收養關系的協議,而且符合民法典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條件的一般性規定,只要未經過民政部門的登記,合法的收養關系就尚未成立。
政府主管部門的登記可以增加收養關系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預防、減少糾紛,所以民法典對于登記成立的規定是合理而必要的,世界各國對于收養行為均采取登記成立的原則。
二、居民收養登記不受限制的情形
(一)、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條件限制:
1、被收養人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送養人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父母;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及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二)、華僑收養三代以內的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三)、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與收養一名的限制。
(四)、另外,收養繼子女的,可以不受下列條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
4、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三、民法典規定收養人具備條件有幾種
第一、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三十周歲。所謂“年滿三十歲”,是包括三十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三十周歲。
第二、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第三、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四、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第五、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